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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挂靠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日期:2018-05-29 03:58:00   |     

关于开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

挂靠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

黑评协〔2018〕21号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规范资产评估师登记行为,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集中治理职业资格证书挂靠行为的通知》(黑人社函〔2018〕164号)的要求,经研究,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挂靠集中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范围

在我省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含外省设立分公司和子公司)中登记的资产评估师。重点是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挂证。

二、工作安排

    ()安排部署。5月31日前,对全省资产评估师证书挂靠集中治理工作进行专项部署,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规定时限,明确要求。设立集中治理举报电话:0451-87583505,开通集中治理举报邮箱:hljpg@sohu.com,广泛收集问题线索,认真受理投诉举报,接收社会监督。

    ()自查自纠。6月5日前,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照《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6号令)、《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中评协〔2016〕4号)的规定,对本机构资产评估师登记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和整改。对存在挂证行为的,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由资产评估师本人提出注销登记申请。

    ()核查处理。6月22日前,省评协将利用社会保险数据库和财政供养人员数据库与资产评估师登记信息进行比对,对资产评估机构自查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挂证进行逐一甄别。对核实确认的挂证资产评估师,依据《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由省评协汇总上报中评协统一办理注销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登记证书。

    ()总结上报。6月29日前,全面总结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挂靠集中治理工作,形成本次集中治理工作开展情况的书面报告,上报省财政厅和省人社厅,并适时向社会公开发布集中治理查处情况。

三、其他事项

()各资产评估机构要高度重视证书挂靠集中治理工作,充分认识证书挂靠的危害性,认真自查和整改。所有资产评估机构都要填写《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挂靠情况自查表》(见附件2)一式二份于6月5日前报送省评协注册部。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民益街80号省财政厅3号楼407室;电话:0451-87583505。

()对在自查过程中主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挂证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将不做惩戒处理,对经核查确认的挂证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将依法依规做出惩戒处理,并记不良行为记录,在综合评价中给予扣分。

()对集中治理工作中发现资产评估师人数不符合设立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省评协将问题和情况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提请进一步处理。

 

附件:1.《关于集中治理职业资格证书挂靠行为的通知》

附件:2.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挂靠情况自查表

 

 

                          黑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

                            2018年5月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