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产生办法
黑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第二届理事会
理事候选人产生办法
一、根据《黑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黑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从黑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中产生,总人数不超过89人,其中执业界理事的比例不低于理事总人数的50%。
三、理事候选人的构成为各资产评估机构推选的代表中产生的候选人、黑龙江省财政厅和黑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第一届常务理事会推荐的候选人。
四、各资产评估机构推选的代表中产生理事候选人38名。各资产评估机构在推选代表的同时,自荐理事候选人,经大会筹备办筛选预审,大会筹备领导小组审定后成为理事候选人。理事候选人中应有一定比例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代表,以充分体现代表性。
五、黑龙江省财政厅根据管理需要推荐理事候选人若干名。
六、黑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第一届常务理事会根据行业管理需要推荐理事单位若干个,包括:相关政府部门、高教和科研院所、职业团体、企业界等。每个理事单位选派理事候选人1名。
七、理事候选人应当是具有较高的社会威望和良好的社会形象,有能力反映广大会员的意愿和诉求,关心并支持资产评估事业并能正常履行理事职责的业内外人士。其中:
(一)相关政府部门的推荐的理事候选人应当是从事资产评估管理和相关工作的部门负责人;
(二)高校、科研院所的推荐的理事候选人应当是从事资产评估和相关理论研究,并在业内享有较高声望的专家学者;
(三)职业团体的代表应当是该团体负责人;
(四)企业界的代表应当是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的部门负责人;
(五)执业会员理事应热爱并忠诚于资产评估事业,有较高的执业水平、较强的调研协调和理事能力,职业道德记录良好,在执业过程中未受到行业自律惩戒、行政处罚,具有3年以上资产评估执业经历(截至
八、大会筹备办对理事候选人名单进行预审,提交大会筹备领导小组审定,最后提交大会进行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