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黑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第二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一、为了保证黑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的顺利召开,根据《黑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黑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正式代表的名额不超过185人,包括会员代表和特邀代表,其中执业会员代表的比例不低于大会代表总数的50 %。
三、大会代表由各资产评估机构推选的执业会员代表、黑龙江省财政厅和黑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第一届常务理事会推荐的代表组成。
四、各资产评估机构推选的执业会员代表的名额按照每个机构1名来产生,共118名。
出席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三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为当然代表,占用资产评估机构推选代表的名额。
五、黑龙江省财政厅根据管理需要推荐代表若干名。
六、黑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第一届常务理事会推荐代表若干名,包括:
(一)相关政府部门的代表;
(二)职业团体代表;
(三)高校、科研院所代表;
(四)企业界代表;
(五)其他方面的代表。
七、代表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有能力反映广大会员意愿和诉求,关心并支持资产评估事业的发展的业内外人士。其中:
(一)相关政府部门的代表应当是从事资产评估管理和相关工作的部门负责人;
(二)高校、科研院所的代表应当是从事资产评估和相关理论研究,并在业内享有较高声望的专家学者;
(三)职业团体的代表应当是该团体负责人,
(四)企业界的代表应当是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的部门负责人。
(五)执业会员代表应熟悉评估行业职业特点,热爱并忠诚资产评估事业,有公认的执业能力,无不良职业道德记录,具有1年以上资产评估执业经历(截至
八、大会筹备办对代表名单进行预审。大会筹备领导小组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并向大会报告代表资格审查结果。